不少港人對《逃犯條例》修訂感憂慮,引起大專院校、中學師生、校友等聯署反對,民陣更計劃在6月9日再次舉行反對逃犯條例遊行。外國也加入討論,英國和加拿大政府發表了聯合聲明,對港府修例的新修改建議表示憂慮,指該例有可能影響在港的英國及加拿大公民,亦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及營商信心。
商界對今次修例反應特別大。大部份港商在內地改革開放後,經常與中國有生意來往,當年北上做生意,少不免送禮或賄賂。他們擔心修例成功會被秋後算帳,如追溯期沒有限期、疑犯利益沒有保障等,人心惶惶。
為了釋除疑慮,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30日)會見傳媒時,在三方面作出六點調整 。他表示,當局將提高移交門檻,由原定建議只需干犯判監三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刑期七年或以上罪行才需移交。
該三方面為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啟動移交安時加入更多限制,以及加強保障疑犯利益。以下是記者會上提到的6項修例「額外措施」。
6項修例「額外措施」:
一:將移交門檻由罪行刑期3年提升至7年,原因是最高刑期為7年或以上的罪行才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
二:按個別情況,可在特別移交安排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要求。
三: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内,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
四:請求方必須由中央政府提出移交請求,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
五: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亦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六:被移交的港人可申請回港服刑,惟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當局在修例通過後會與內地跟進。
李家超說,按《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中央理解特區政府為釋除疑慮需採取進一步措施,表示尊重和支持。他強調,政府期望綜合回應可促進社會理性討論,消除疑慮,並會繼續努力推進相關工作。
有商會仍怕被「莫須有」罪名提告
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發表聯合聲明,歡迎政府聽取意見,從善如流作出修訂。
不過,香港美國商會發表聲明指,現時修例存在很多不確定性,港府仍有很多地方需要解釋。
有傳媒報導,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創會會長佘繼標不接受新方案。他表示,如果內地遵從大陸法,採用有罪推定的方式提出移交請求。港商隨時被「莫須有」罪名提告,故即使提高移交的年期門檻,仍無法釋除疑慮。除此之外,港加聯會長馮玉蘭認為《逃犯條例》是「人人頭上一把刀」,可以讓中國隨時隨地以非政治性理由,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將有關人物送返中國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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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Fortune In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