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大案】2016年米高佐敦告喬丹體育終上訴得直,納入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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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牌與山寨商標之爭在內地屢見不鮮。不過,最近就2016年美國NBA籃球明星米高佐敦與內地體育品牌喬丹體育於有關商標的官司糾紛勝訴,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判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將案件納入指導性案例。

早在2002年起,中國喬丹體育就與Nike旗下的Jordan Brand展開商標大戰。2012年,「籃球之神」美國NBA巨星Michael Jordan親自出馬提控喬丹體育侵權,最初亦以敗訴收場,要一路上訴到中國最高法院,糾纏4年,才上訴得直。直到周二(14日),最高法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上述商標糾紛案被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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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於米高佐敦與喬丹體育之間,涉及喬丹體育等系列商標爭議的案件,裁定喬丹體育註冊商標時,損害佐敦對中文名字喬丹享有的姓名權,違反中國商標法中,申請註冊商標時不得損害他人權利的規定,敗訴的米高佐敦終於取得勝利。不過,法院當時裁定,有關漢語拼音「QiaoDan」未損害他的姓名權,駁回米高佐敦再審的申請。

據早前報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早前認定,Michael Jordan(內地譯名:喬丹)是美國知名職業籃球運動員,「喬丹體育」卻在多類商品使用「喬丹」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喬丹」的註冊申請。喬丹體育公司不服其決定,起訴至北京知職產權法院。

北京知職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7日出的裁決,「喬丹」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通常以「喬丹」指代Michael Jordan,「喬丹」已經與Michael Jordan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加上他曾代言多種與籃球運動沒有直接關聯的商品,知名範圍已不僅僅局限於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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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於周二(14日)指出,上述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故此納入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去年另一宗官司亦裁定,喬丹的商標無出現米高佐敦個人特徵,不構成損害肖像權。惟喬丹體育網站上,仍然見到印有剪影商標的產品和喬丹的中文名稱。

綜合報導
Text by FORTUNE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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