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上市火鍋店「海底撈」於2019年入稟長沙天心區人民法院,控告當地其中一個火鍋店「河底撈」商標侵權。惟法院在8月12日將案件駁回,應為河底撈商標,沒有抄襲成份。雙方均未就事件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報道,海底撈於去年8月,以商標侵權為由,在長沙天心區人民法院控告河底撈。海底撈認為,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公司核准註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而河底撈屬於飯店服務業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所以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侵犯了告海底撈的商標專用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
不過河底撈稱,「河底撈」與「海底撈」不屬於近似商標,因為「河」與「海」不論字形與讀音都有所不同,雖然兩者均是水的稱呼﹐但一個屬「淡水」另一個則屬「咸水」。如按控方邏輯的話,他日「江底撈」或「井底撈」出現,亦屬商標侵權。其次,雖然兩者都是餐飲業,但海底撈是經營川菜、火鍋類別;而河底撈則以湘菜河鮮為主,不只火鍋。可見兩者在名未及服務都是截然不同。
至於長沙天心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要考慮商標是否有侵權成份,必先要從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而論。而原告海底撈公司其註冊商標「海底撈」為方正華隸字體,而再看「河底撈」標識則是藝術字構成,並且「河」字三點水部分則是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而「底」字其下面的點則是用藝術形態的魚的圖像構成。所以河底撈的招牌與海底撈的招牌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亦無相似性。
主審此案的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彭丁雲認為,權利需要保護但也不得濫用。司法審判中,無論是基於法律還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都需要對知識產權進行嚴格保護 ,目的在於推動社會創新。但是無可否認,在商標權及著作權領域也確實存在一些批量商業維權,著眼於小店鋪經營者的維權獲利,不在意溯源打假。知識產權審判既要注意權利保護,也要注意防止過度維權;既要引導權利人創新獲得跨越式發展,也需要推動社會進行革新而共享時代發展成果。
「河底撈」餐館於2018年9月20日登記,經營範圍為中餐服務。河底撈餐館正門上方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家常菜」正門右側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吃洞庭河鮮就到河底撈」,正門處的木製招牌則為「河底撈好味道」。
Source :澎湃新聞
Text By FORTUNE IN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