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大法】李國能: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只用中國籍法官有損司法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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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香港制定「港區國安法」,引起極大討論。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在《明報》撰文,表示人大為港立國安法合理,但強調問題癥結在內容。

李國能在文中指出,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政責任,去制定涵蓋7個範疇的國家安全法。而在過去23年,香港一直未能做到,只曾作過一次立法嘗試,強調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立法。

李國能表示,在上述情況下,加上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他強調,問題的癥結,在於擬議法例之實際內容。

他指出,國安法設計着意於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因此國安法應當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

國安法】李國能指立法合理倡在港審訊須無追溯力| 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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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強調,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他解釋,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調查的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特別是,除非獲得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檢控的決定應依據香港的《檢控守則》。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至於有人曾提出建議,主張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因國安法產生的案件,李國能就直言,這種要求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他解釋,這要求不僅將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門外,亦限制了各級法院中許多相信持有外國護照的全職香港法官,包括本地及海外法官。

李國能表示,不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何安排,禁止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法官在香港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並無充分理由。

Source : 《明報》

Text By FORTUNE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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