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料本周四表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以在香港設立「港版國安法」。香港大律師公會今天就發表聲明,提出4點憂慮,質疑「港版國安法」的立法合憲性。
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指出,草案擬授權人大常委制定《香港國安法》,「有幾點令人憂慮」。
第一,《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草案中所建議的《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
第二,草案並沒有保證於《香港國安法》公佈前會就這項重要的法例作出公眾諮詢,強調這是史無前例的,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第三,方案提及在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而這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
第四,草案第3條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司法機關」在此被提及會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司法獨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綜合報道
Text By FORTUNE IN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