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的一單勞資糾紛案中,法院裁定下班後回覆來自工作的信息將被視為加班,並判一間科技公司支付近三萬元人民幣的加班費。
事主李女士由2019年起擔任某科技公司的產品營運,至2020年12月,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關係。
李女士隨即提出控告,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職期間的加班費,並提供聊天記錄、排班表和打卡紀錄等,以證明自己在下班後、休息日和法定假期加班超過500小時。然而,公司表示值班內容只是負責在休息期間偶爾回覆客戶的查詢,並不構成加班。
法院一審認為,李女士與公司在合約中簽訂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李女士亦只提交了值班表,未能證明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長。因此,法院不支持事主要求支付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
李女士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二審時,科技公司強調,李女士是營運部門負責人,公司在公餘時間給她打電話或在假期回覆客戶並不屬於加班的範疇。
北京三中院裁決認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前,需經過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而案中的工作合同雖明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並未進行有關審批。
而隨著科技發展及互聯網的進步,現代的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不再侷限於特定的工作地點,而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外以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日益常見。對於此類隱形加班,不能僅因工作人士未在辦公室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是應該綜合考慮工作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產出內容。
法院認為,李女士在公餘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範圍,付出了實質工作內容。值班表亦證明其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別於臨時、偶發的一般溝通,故應當認定為加班。
最後綜合考慮加班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後,法院改判科技公司應支付共3萬元人民幣的加班費。
資料來源:綜合報道
Text by FORTUNE IN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