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月初引用《緊急法》實施《禁止蒙面規例》,高等法院前日(18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安為由利用《緊急法》立法,不符《基本法》規定;《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裁定屬違憲。裁決觸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高調批評,更指香港法院無權判斷香港特區法律是違憲。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晚發聲明回應,指自回歸以來,香港法院一直有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認為法工委的言論令人驚訝和擔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
據報道,李國能在聲明指出,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這是令人驚訝和擔憂」(it is surprising and alarming),因為自1997年以來,香港法院一直擁有此權力,但也明白和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進行的釋法均具有約束力。
李國能期望,法工委聲明的原意非如此,或旨在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香港是有約束力,而香港法院需接受。但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在特殊情況下解釋《基本法》,且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才作出詮釋,否則會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負面影響。
以下為聲明全文譯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聲明似乎認為,香港法院並沒有權力去裁定香港法律與《基本法》不符而無效。如果聲明確是這意思,情况令人驚訝及憂慮。
自從1997年以來,香港法院一直維持此等已擁有的權力,同時亦完全接受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具有約束力的任何解釋。而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以後的釋法,均沒有作出其他建議。
我希望這並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聲明的原意。或者聲明的意思,是指全國人大常委的釋法在香港具有約束力,並已獲香港法院完全接受。
正如我早前所說,全國人大常委只能在特殊情況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同時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才作出詮釋,否則最少會在觀感上對香港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綜合報道
Text by FORTUNE IN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