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於去年制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發牌制度,並將於今年6月1日起生效。證監會今日起就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規定展開諮詢,諮詢期將於3月31日完結。
諮詢期3月31日完結
根據規定,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進行推廣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需獲到證監會的發牌,新發牌制度將於6月1日起生效。證監會指,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所建議的監管規定乃建基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現行制度中的監管規定,並與適用於持牌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相若。
在是次諮詢中,證監會特別就以下事項徵詢市場意見:應否准許持牌平台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如准許的話,除了所建議一系列妥善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確保合適性和代幣納入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實行哪些措施。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女士表示,一如自2018年以來所秉持的理念,證監會會依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建議多項妥善的投資者保障措施。鑑於環球虛擬資產市場近期動盪不穩,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相繼倒閉,各地監管機構達致了明確共識,認為需要對虛擬資產領域進行監管,以確保充分保障投資者,並有效管理主要風險。
散戶可經持牌平台買賣虛擬資產
另外,文件又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須遵守《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建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乃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台營運者的現行監管規定擬備而成,當中,現行規定包括:穩妥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利益衝突、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會計及審計及風險管理。
證監會建議容許各類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但持牌平台應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及風險狀況,並據此為客戶釐定風險狀況,以及評估客戶是否適合參與虛擬資產的交易。營運者亦應為每名客戶設定上限,以在參照客戶的財政狀況及個人情況的前提下,確保客戶就虛擬資產所承擔的風險根據平台營運者的判斷是合理的。該上限應予定期檢視,以確保其仍屬適當。
不過,證監會不建議為零售投資者在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虛擬資產風險承擔最高金額,設定劃一的硬性上限,一來未能顧及各投資者的個人情況,二來未能靈活應對市場價格變動。該會認為現時建議的措施則與合適性制度的精神相符。
持牌平台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並符合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不過,證監會發言人指,由於當局不會監管代幣,只會監管交易,具體可供交易代幣的種類則交由平台營運者自行決定。
此外,持牌平台營運者應設立一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負責訂立、實施及執行(i)有關將虛擬資產納入以供買賣的準則;和(ii)有關中止、暫停及撤銷虛擬資產 的買賣的準則,以及持有該虛擬資產的客戶可行使的選擇權;就是否納入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及中止、暫停和撤銷虛擬資產的 買賣,作出最終決定;在適用的情況下訂立、實施及執行有關載列適用於虛擬資產發行人的責任和限制的 規則;定期檢討以上各分段所述的準則和規則,確保它們仍然適用。
新發牌制度將於6月實施
另外,任何人如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或顯示自己經營該業務,便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就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已獲提供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以便它們可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實施後繼續於香港營運。必須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內,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在網上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請。證監會如認為有關牌照申請符合當作獲發牌的條件,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動被當作獲發牌。
至於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如無意申領牌照,便應著手預備以有序方式結束其於香港的業務,最後期限為2024年5月31日。
證監會又提醒,計劃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的營運者應開始檢視及修改有關系統及監控措施,為新制度作好準備。至於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著手預備以有序方式結束其於香港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