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日前(7日)裁定,金融網紅周柏賢因在未有取得牌照情況下,於通訊軟件Telegram上開設聊天群組提供投資意見的罪名成立,周柏賢被判處監禁6周,同時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成為本港首宗無牌金融網紅提供投資意見被判監的案例。
案情指,在2021年4月16日至5月14日期間,周柏賢於Telegram透過用戶名稱「Futu大股東」開設並管理「Futu真。財自Private Group」的聊天群組,並歡迎公眾以付費形式訂閱。周柏賢在上述群組發布多隻證劵的評論、推薦建議及目標價,並回應聊天群組付錢訂戶就納斯達克上市證券的表現而提出的問題。周柏賢向聊天群組成員收取200美元(約1560港元)的訂閱月費,從而賺取共計4.36萬港元的訂閱費用。他在保釋申請被拒後還押,等候進行其擬就定罪及刑期而提出的上訴。
翻查資料,周柏賢以「鬼王」自居為人知曉,早前於YouTube開設頻道教授「全方位溝女」秘訣威迫學員繳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成而留有案底,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表示,證監會致力打擊金融網紅違法行為,當他們於社交媒體及網上平台,提供本應持牌才能給予投資相關內容及意見的受監管活動時,證監會將會毫不猶疑地追究責任。早於2011年12月,本港法院曾裁定,盧錦聰因無牌在facebook提供證券意見罪名成立,被罰款2萬元,並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證券提供意見」為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於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况下,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另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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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就證券、期貨合約或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或發出相關的分析或報導,普遍地提供予公眾閱覽的報章、雜誌、書籍或其他刊物,便無須就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或第6類受規管活動(視屬何情況而定)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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