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過時|新加坡廢除《煽動法令》 指法例非常極端 現代社會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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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當年為打壓異見而訂立的《煽動法令》於週二遭國會三讀通過廢除,結束相關法例在新加坡的83年歷史。內政部兼律政部部長尚穆根(K Shanmugam)向國會表示,該法的主要部分對現代新加坡並不重要,幾乎已經沒有用於起訴。

煽動叛亂罪起源於英國普通法,最初旨在保護君主制及政權免受人民的反抗。作為英國殖民地的新加坡在1938年首次引入相關法例。而現行的《煽動法令》則於1948年由英國為當時的馬來亞聯邦訂立,以遏制當地對英國殖民統治的反對聲音。自1965年以來,新加坡有六宗案件以該法起訴,最後一次是在2016年起訴The Real Singapore網站負責人通過網上文章鼓動排外情緒。

《煽動法令》將具有煽動傾向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包括宣揚不同種族或階級之間的惡意和敵意行為。根據該法,一些引起民眾對政府感到不滿的言論亦會被視為犯罪。尚穆根認為該法是一項非常極端的法例,因此應該廢除。

尚穆根向國會表示該法的某些方面已經不再適用,舉例指出如果將不滿政府定為犯罪,國會有很多人都會是罪犯。而多年來已經有不少其他法例以更有針對性的方式涵蓋該法的部分內容,例如《司法(保護)法》可以處理法官公正性的問題,而《維護宗教和諧法》則將煽動不同宗教團體之間的惡意和敵意情緒定為犯罪。

尚穆根解釋指,《煽動法令》之所以遲遲未有廢除,是因為有一些規定仍然適用,而且未有被其他法例涵蓋,例如族群之間的惡意行為,因此將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相關修訂,以確保維護新加坡社會的凝聚力可以得到維持。

Source:《海峽時報

Text by FORTUNE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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