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正審視建立「高層政府官員責任制」,強化政府部門主管及高級公務員的領導作用,並與現有制度結合,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李家超提出建立「高層政府官員責任制」,指公務員聘任制度雖與政治任命的司局長不同,但「責任制」要存在,要求部門領導發揮其領導責任,「特別是重複性、嚴重性的問題,不是單一事件那些」。
他表示,政府有十幾萬公務員,「有人犯錯,在任何機構都會,我們矯正便可以」,他所針對的有領導角色、在高層發揮領導責任的,強調若日常管理工作做得到位,「這些重複或嚴重性問題不應發生。」
至於會否有具體懲處或影響升遷,李家超說,首先要找回責任問題,「看看是否願意承擔」,而懲罰方法有很多,會研究不同方法,政府每年亦會審核公務員表現,「譬如可以懲罰無人工加」;倘涉及紀律性問題,會有紀律懲處制度。他期望新制度與現有制度結合,強化政府整體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