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3宗分別有關同性伴侶的公屋居住權、居屋居住及擁有權,以及遺產繼承問題的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裁定男同志一方勝訴。
房委會以兩宗案件的同性伴侶並非異性配偶為由,拒絕接納他們的申請,並指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及居屋,會削弱基本法第36條對本港居民的社會福利權利。但終審法院認為,異性夫婦從來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基本法第36條並不排除平等條文的應用。雖然基本法第37條規定唯有異性伴侶享有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但不代表房委會的有關政策免受平等條文審視。
對於房委會辯稱,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在公屋、居屋申請上不具可比性,因為異性夫婦才具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終審法院亦拒絕接納論點。法庭認為政策無關兩者的可比性,政策本身沒有因為生育能力及計劃而加以區別對待。法庭表示,接納家庭目的與房委會政策有合理關連,但裁定相關政策是不相稱及不合理。
就同性伴侶在無遺囑下的遺產繼承問題,終院裁決指出,海外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與異性婚姻無異,裁定在相關條例上,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屬合適的比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