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04萬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415宗個案,共涉及358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萬元,合計總罰款共約85.74萬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即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兩項共9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80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