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就京玖醫療7名前董事及兩名前事實董事涉嫌違反受信責任,尋求法庭對他們作出取消資格令。
兩名前事實董事為曹貴子及許家驊。這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對曹展開的第二個法律程序。7名前董事包括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陳嘉忠;前執行董事張衛軍及王建國;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貽平、胡雪珍、林振豪及唐卓敏。
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曹及許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間,參與該公司業務或事務的管理及作出董事性質的決策,因此屬京玖醫療的事實董事。
京玖醫療的全資附屬公司於2016年6月以約7900萬元,從康健國際醫療(03886)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康健藥業收購新銳醫藥(06108)的9.9%已發行股本。曹及許在關鍵時間是康健國際醫療的董事,而曹亦是康健藥業的董事。
京玖醫療於2016年6月23日就上述購股交易刊發的公告註明,交易的賣方及其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該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交易的代價經京玖醫療集團與賣方公平磋商後釐定;及可從購股交易中獲得裨益。然而,證監會經調查後揭發,有關交易並非經京玖醫療集團與康健藥業公平磋商後進行,而該公司亦無計劃變現有關交易的所述裨益。
證監會指曹及許違反了他們對京玖醫療的責任,原因是兩人沒有披露他們屬事實董事;導致該公司在上述公告中發出有關賣方及其實益擁有人的獨立性的虛假、具誤導性資料;及將自己置身於個人利益與對京玖醫療的責任之間出現衝突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