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澳門電台》報道,澳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新文本,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的兌錢行為刑事化。
報道指,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新文本,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的兌錢行為刑事化,最高判5年。
至於一旦在娛樂場外不涉及供博彩的換錢業務行為,則以金融法律處以行政罰款;即使在娛樂場範圍外,只要經搜證涉及博彩兌換,亦列為刑事。
報道引述澳門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政府經聽取意見後作出重大修改,在娛樂場作出貨幣兌換業務,推定為供博彩用途,列為刑事化。法案建議酒店和商場範圍均屬娛樂場附屬相鄰設施,視為娛樂場範圍,在有關範圍內換錢會被推定為博彩用途兌換,可判1個月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