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辦理跨境電訊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辦理電騙等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法律適用、程序規定、政策把握、追贓挽損等內容。
意見明確,依法重點打擊犯罪集團及其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成員;為電騙等犯罪活動提供庇護的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強姦、強迫賣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為電騙等犯罪集團招募成員而實施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犯罪行為。
意見強調,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全面調查、審查電騙、敲詐勒索等犯罪集團、犯罪團夥及其成員的財産狀況,依法及時查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賬戶資金、房産、車輛、貴金屬等涉案財物。
對於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全面收集證明其來源、性質、權屬、價值,以及是否應予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等證據材料,並在移送審查起訴時隨案移送。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案財物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在提起公訴時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