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東受賄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李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李東在1999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神華准格爾煤炭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准格爾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神華集團副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能源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煤炭採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08億餘元人民幣,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李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東部分受賄犯罪未遂,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