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道,中國的《金融穩定法》草案已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及職責,包括刪去一審稿中關於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組成、職責等內容;以及完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規定。
報道指,草案二審稿計劃加強金融監管,包括將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督管理,強化機構、行為、功能、穿透式等監管,以及監管問責,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協同水平;至於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亦必須按規定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
草案亦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防範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加強金融風險監測、識別、預警和早期糾正。
此外,草案二審稿亦透過技術性修改完善,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等金融法律中,相關領域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規定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