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確要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准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產能儲備。
《意見》提到,到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每年3億噸左右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意見》指出,產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產能由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兩部分組成。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產,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範圍。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於調峰的產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產」。產能儲備煤礦的常規產能與儲備產能之和為設計產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