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現有法例,包括「保護國家秘密」以及防範「間諜」行為的相關罪行。
有關如何定義「國家秘密」,文件提到,在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的敏感資料,甚至不涉及任何特定領域,只要是不當披露後相當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亦可能會被視為「國家秘密」。
文件建議,「國家秘密」涵蓋7類事項,包括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等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或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文件強調,上述事項只有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