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李曉鵬開除黨籍及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通報表示,李曉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洩露尚未公開的干部選拔任用事項;治家不嚴,家風不正;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長期以權謀私,「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曉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曉鵬開除黨籍處分; 國家監察委員會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