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證監、網信辦及外管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貨幣經紀公司進行數據處理、向市場提供數據服務,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通知指出,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建立與業務發展目標相適應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保障數據服務安全穩健開展。
通知並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落實訊息科技監管要求,加強訊息科技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升訊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嚴格控制生產系統訪問權限,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確保網絡和數據安全。
此外,貨幣經紀公司應按市場化原則與金融訊息服務商等商業機構開展數據服務合作,對數據服務合作方建立並實施准入、評估和退出機制,確保其依法合規使用和管理數據。
貨幣經紀公司亦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准入條件的機構和個人的報價,不得將其報價納入數據服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