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引入公司遷冊制度,便利非香港公司把註冊地遷至香港。當局計劃修訂《公司條例》,在提交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文件中指出,建議訂明申請遷冊的公司要符合誠信要求,須遵從《公司條例》就本地公司註冊作出的所有規定,亦不能用作非法用途、有違公眾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
在保障公司成員和債權人方面,公司必須真誠地作出註冊轉移申請,而非意圖藉此欺騙公司的現有債權人;公司須按原註冊地的法律規定,就公司申請遷冊取得成員同意。償付能力方面,公司必須有能力償付其在申請遷冊日期後12個月內到期的債項;並無進行清盤,亦沒有正在或有待進行的接管、妥協或安排等相關的法律程序。
公司註冊處處長會獲賦權處理公司遷冊申請個案。當局稱,遷冊程序不應影響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在有關課稅年度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則無論該人的居籍為何,都須繳付在該課稅年度的利得稅。
處方正仔細研究公眾諮詢期間所收集到的意見,並將可行的建議適當地納入方案,目標明年上半年提交有關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