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公布,《〈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今日(16日)生效,以廢除《僱傭條例》下與接種新冠疫苗相關的條文。政府於去年6月修例,將疫苗接種條文納入《僱傭條例》。有關條文列明,解僱沒有遵從僱主作出的正當新冠疫苗接種要求的僱員不屬不合理解僱。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由即日起,《僱傭條例》再沒有與疫苗接種要求相關的條文。任何在今日之前根據《僱傭條例》作出的疫苗接種要求,亦視作無效。
勞工處4月表示,隨着政府早前撤銷法定「疫苗通行證」要求及社會邁向全面復常,經諮詢醫務衞生局及衞生署,政府將在立法會整個「先訂立後審議」的期限完結後,於6月16日廢除《僱傭條例》下的疫苗接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