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就網上外賣平台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按《競爭條例》第60條而建議作出的承諾,展開諮詢。
競委會認為,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對合作餐廳施加的某些要求或會損害競爭,可能違反《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而接受該等承諾,可釋除競委會對這些要求的疑慮。
競委會的調查發現,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與合作餐廳訂立的協議,包括以下條文:如合作餐廳與其獨家合作,Foodpanda或Deliveroo戶戶送可向該餐廳收取較低的佣金率(獨家條款);限制合作餐廳由只與Foodpanda或Deliveroo戶戶送獨家合作,轉為同時與其他平台合作,或懲罰這樣做的餐廳(違反獨家合作條文);阻止合作餐廳在自家銷售渠道及/或其他網上外賣平台,向消費者提供較低的餐點價格(價格限制條文)。
調查又指,Foodpanda要求餐廳在採用其外賣送遞服務時,必須同時採用其平台的外賣自取服務,即消費者於Foodpanda點餐後,自行到餐廳領取餐點(搭售條文)。
競委會認為, 由於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在網上外賣送遞的市場內,各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權勢,這些條文有可能會妨礙新成立或小型的平台進入市場及擴張業務,及/或削弱市場競爭,令餐廳以至消費者無法享受到有效競爭所帶來的好處。
為釋除競委會的疑慮,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各自承諾生效90日內,對現有協議作出所需的修訂,並通知其合作餐廳。有關建議包括修訂獨家條款,即使餐廳日後與新晉平台及小型平台合作,亦不會失去與Foodpanda或Deliveroo戶戶送獨家合作時所享有的商業獎勵(例如較低的佣金率);修訂違反獨家合作條文,讓與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獨家合作的餐廳,可更容易轉為同時與其他平台合作;刪除價格限制條文,使餐廳可在自家銷售渠道及其他網上外賣平台上,提供較低的餐點價格。至於Foodpanda,則提出刪除搭售條文,讓餐廳可自由地選擇是否使用Foodpanda的外賣自取服務。
上述建議的承諾有效期將由生效日起計,為期3年,並設有匯報及監察機制,以確保有關公司遵守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