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禁止康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資產管理)前持牌代表羅致健(男)重投業界十年,由2023年4月26日起至2033年4月25日止,原因是他參與一項股票操縱計劃。證監會亦對羅處以罰款535,500元,相等於他從參與該計劃所賺取的利潤。
證監會指,在2016年6月至7月期間,羅受其同事黃冠成游說參與有關股票操縱計劃。羅繼而招攬和安排他的十名客戶及朋友向涉及該計劃的操縱者購買一家當時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的公司(A公司)的股份。他的客戶同意持有該等股份一至三個月,期間操縱者據稱將會推高A公司的股價。他們亦同意只會在他允許下才出售該等股份,以換取相當於交易價值12%至15%的現金回佣。然而,由於他的客戶不獲准在A公司的股價暴跌前沽出股份,故令他們蒙受了重大損失。
證監會亦發現,羅與黃協調以安排羅的客戶向操縱者購買該等股份。每次交易前黃都會事先與操縱者確認日期、時間、規模及價格,並通知羅。羅隨後會向客戶發出詳細指示,以確保他們的買盤指令與操縱者的賣盤指令互相配對。在交易完成後,黃會從操縱者收取現金回佣並支付予羅,再由羅分派予其客戶。如此一來,羅因參與該計劃而從操縱者獲取535,500元,但他沒有向其客戶披露他會因招攬他們購買A公司的股份而獲取佣金。
此外,羅告訴其客戶該計劃無任何風險,並多次向他們提供魯莽的建議,包括當A公司的股價開始下跌時,勸阻客戶沽出股份,並向他們保證,只要繼續持有股份便可彌補損失甚至獲利。他的客戶因此錯過了減輕損失的機會。
在羅的建議下,兩名客戶利用某家經紀行提供的透支服務來購買A公司的股份。然而,他沒有向他們說明如果股份市值下跌,他們便可能被要求將額外現金存入他們的帳戶的風險。該兩名客戶的股份均在A公司股價暴跌時被該經紀行強行出售。
羅的行為遠遜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所訂的標準,並令人對其品格、可靠程度,以至其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產生極大懷疑。證監會認為他並非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在決定對羅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羅的行為屬蓄意、嚴重且明顯有欠誠實,並導致其客戶遭受重大損失;有必要向業界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證監會絕不容忍有關失當行為;羅承認參與該計劃並願意接受紀律處分,以及表示了悔意;及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