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日前發布《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實施。
《規定》明確要求,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另外,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境內企業以及提供相應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要增強保守國家秘密和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保密和檔案工作制度,採取必要措施落實保密和檔案管理責任,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國家機關工作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此外,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提供相應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應當存放在境內。需要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規定》指出,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依法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證監會、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涉及保密和檔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規範和監督檢查。
中證監指將持續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積極拓展現有跨境監管合作機制的有益成果,營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監管環境,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境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