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二十大前夕,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列出15條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況,包括政治能力不能過硬,獨斷專行或軟弱渙散,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
通知提及,《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於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要推動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推定,規定列出15條對領導幹部的要求,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政治判斷力、領悟力、執行力上存在明顯差距;理想信念動搖,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
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政治觀存在偏差,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軟弱渙散、自行其是,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
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領導能力不足;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作風不言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品行不端,行為失範;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上辦企業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