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室早前印發通知,明確禁止社會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民政部近日重申,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得提供紋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紋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紋身。
民政部表示,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紋身已明顯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斷範圍,應予以特殊保護、優先保護。
民政部引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紋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紋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紋身。對紋身服務提供者追究責任,要依據不同個案,根據有關辦法及程序辦理。
早前,國務院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紋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產生紋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