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立法建議,為便利強積金投資於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銀行和三家內地政策性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債券,計劃將有關機構納入為「獲豁免當局」名單。強積金成份基金投資在獲豁免當局發行或無條件擔保債券時,可將最多三成資金投資在同一次發行或擔保債券,或將所有資金投資在同一個發行實體最少6次不同發行債券。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陳仲尼議員認為,當局應仔細研究日後擴大獲豁免機構的違約風險,並採取審慎態度,因各地政府財政狀況差距大,信貸評級甚至與中央主權評級差距甚遠,亦有央企曾經違約。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甄美薇指出,當局有採取分散投資風險管理的措施,即使是同一個發行實體,亦要求最少分散在6次上面,並不是「將所有雞蛋放在同一個籃」。而且,當局亦不是輕率地將發債實體納入豁免名單,必須為穩健穩妥及高質素的發行體才會考慮。她表示,如果要納入強積金豁免名單,要視乎發行人的營運及背後條件。根據現行投資規則,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最多只能將總資產值的30%投資於同一次發行的政府債券,以達至分散投資及風險管理,與證監會的單位信托守則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