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道,中國司法部、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意見,要求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規定,在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時,律師事務所應當統籌考慮律師提供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意見還要求,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顯失公平的約定,禁止採取欺騙、誘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接受律師服務價格,禁止相互串通、操縱價格。律師事務所禁止在協商收費時向當事人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禁止以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律師服務收費限制性規定等。
意見另擴大了律師服務收費普惠化範圍,規定涉及農民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或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法律服務事項,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對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