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福建省原副省長張志南涉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逾3,432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逾1.48億元,被判受賄罪判刑12年,罰款300萬元,濫用職權罪判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款300萬元。
法院認為,張志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鑑於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福建省原副省長張志南涉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逾3,432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逾1.48億元,被判受賄罪判刑12年,罰款300萬元,濫用職權罪判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款300萬元。
法院認為,張志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鑑於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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