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監局發布《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提出代言人接廣告前審查廣告內容,禁止採用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明星藝人代言、以扮演黨和國家領導人等形象代言、惡搞經典、歪曲歷史、宣揚拜金主義和「娘炮」不良文化等21條負面清單。
文件明確:在網絡直播活動中,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參與網絡直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含有商業植入廣告的綜藝節目中,參與的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自己的名義為植入的商品、服務進行了推薦、證明(如通過創意中插、情節設計等廣告形式),符合廣告代言人的定義,應當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文件又禁止代言人為醫療/器械、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作推薦或證明;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等。
文件還要求,廣告代言人及經紀公司在開始廣告代言活動前,對代言的商品或服務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在推薦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並評估廣告商的信用和代言風險。
另外,廣告主慎重選擇代言人,一旦發現代言人違法犯罪、違反公序良俗等,應及時停止發布代言廣告。《指引》又倡導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建立代言人檔案,及時處置違法違規代言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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