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受賄案今日作出判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富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富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宣判指出,王富玉利用擔任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三亞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4億余元。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離職後還利用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35萬余元。
宣判又指出,王富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王富玉自動投案,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
王富玉去年二月落馬,是中共十九大以來貴州被查的首個正部級官員。央視近日播出的反腐紀綠片《零容忍》裡面,王富玉更現身交代受賄事宜,並用鏗鏘有力的語調說:「我瘋狂的貪慾登峰造極,但我不知道要錢為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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