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官地申建丁屋違憲,只有以免費建屋牌照於「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的方法合憲,與訟各方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稱「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前日(11日)開審,昨日(12 日)完成聆訊,將擇日頒布裁決。本案主要爭議點是男新界原居民建丁屋的權利,是否屬《基本法》第40條的「合法傳統權益」。
丁屋政策帶歧視性
代表上訴人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辭時稱,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惟丁屋政策重男輕女及帶歧視性;《基本法》25條及39條列明香港居民人人平等,故認為丁屋政策不合法。李柱銘又稱,原居民傳統權益要追溯至於《新界條約》在1898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權益,惟當時沒有仔細列明哪些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或丁權是否屬傳統權益等。
雖帶歧視但合法
代表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表示,當《基本法》通過之時,丁屋政策仍為合法時,便是第40條所指的合法。余若海補充,《基本法》將新界原居民當成為特殊的一群,在整個法例下亦只有第40條是為他們的特別權益而設,因此應將第40條獨立來看,並將之凌駕第25條及第39條。他並重申「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
丁權在《基本法》通過時是合法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辭指,《基本法》第40條中「合法」一字,應理解為《基本法》獲通過時,獲司法系統認可的權益,便是合法,而丁屋政策正是當時獲認可的權益之一,故此丁權理應受第40條保護。
Source:綜合報道
Text By FORTUNE IN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