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談論某城中女富豪投資債券失利一事,大家都很想知道我的看法。對於此事,我的看法很簡單。首先,以高槓桿買入本身超高負債的高息內房債,本身已是問題,但也可以不是問題,只要發行人到期時能履行還本責任,儘管債券價格下跌,到期時投資者一樣可以取回本金,本息兼收。可是,最大問題是投資者以槓桿買入債券,但又沒有計算自己可承擔的跌價風險,即持債到尾的能力,當債價大幅下跌時,自己又未有足夠流動性補倉,最後被迫斬倉以致錄得重大虧損。內房債雖然高息,但它最大的問題是資本密集的行業,同時內地政策限制多,導致他們融資難,因此才要走出境外發債集資,因此大部份內房的負債率都是遍高的,而亦因此大部份私人銀行提供的LTV都是有不確定性,意思是指,在市況不明朗的情況下可能會突然cut LTV,甚至將LTV減至零,有關這一點,我當年亦多次提及。
我個人在多篇文章中亦有提及我個人只對數隻高質素的內房債感興趣,其中一隻便是世茂房地產,對於其他高負債的高息內房債我個人並不感興趣,當中尤以恒大地產發行的債券我從未沾手。原因除了負債高以外,其債券的主要投資者大劉與許家印關係千絲萬縷,互相有太多關連交易。現嘗試運用一下我的想像力地解構一下恒大債券背後精妙的財技操作。
當年恒大上市,因遇上金融海嘯而失敗,其後經楊受成介紹與鄭裕彤和大劉「玩啤」(稱為「大D會」)從而認識大劉。翌年恒大捲土重來,重新上市,即獲大劉和彤叔大力入飛支持,估計大劉當年看中的就是許家印的魄力。及後幾年,許家印果然不負所望,將恒大搞得有聲有色,以速度和規模見稱的恒大,生意額越做越大,年達兩千到三千億的銷售額。有這樣規模的銷售額,這個資本平台在大劉眼中十分好用,這正好用來收購華置旗下的物業資產,套現大量資金。
2015年恒大以天價125億元從華置手上買了華置總部所在的美國萬通大廈,更名為灣仔恒大中心,作價當時破了商廈記錄。而華置亦讓恒大分期付款,先付四成首期,餘額則分六年、每年支付12.5億元。當時美國萬通大廈估值約100億元,即恒大以25%溢價買入。先不說美國萬通大廈100億這個估值本身是否已含水份,單以6年分期付款這個安排就已經非常巧妙,而我認為這明顯是為恒大爭取時間融資。
恒大為撐高前身為美國萬通大廈的恒大中心估值,先是「自我加租」3倍,華置作為租客亦陪同加租6成,其他租戶的加幅則相對合埋,如美國萬通加租9%、來寶集團加租8%。恒大和「好租客」華置的大幅加租令恒大中心估值升至225億元。為融資更多資金,恒大不用銀行貸款,而選擇以恒大中心作為抵押品發債集資,集資金額達120億,使其近乎空手入白刃取得恒大中心。大劉以私人及華置的名義再大手認購恒大發行的債券,認購金額接近總發債金額的一半。
整個財技十分巧妙,華置以高估值出售資產予恒大,恒大以發債籌集資金付款,華置及大劉再認購相當一部份恒大債券,市場投資者見大劉入場支持大手買入恒大債券,自然對恒大債券信心十足,使恒大債券在市場相當受歡迎,往往都足額甚至超額認購。對大劉而言,美國萬通大廈能以125億高估值出售套現,先賺一筆。然後,恒大發債自己再認購,再年收12-13%高息,可謂「財息兼收」。
要留意的一點是,債券市場以OTC交易,透明度不高,而恒大債券在足夠的「宣傳」下交投活躍,因此假若及後大劉及其關連人仕在二手市場高位出售債券,市場亦不容易察覺得到,而大劉則能再賺一筆,同時全身而退。這是為何大劉太太甘比近日向華置購入恒大債券組合,這可能是為了方便以私人名義出貨,因為上市公司直接出售債券會讓市場人士察覺。最後,當債券價格大幅下跌,恒大又可低位大折扣回購債券,賺最後一浸。
近年,恒大密密向大劉及其好友-重慶首富張松橋收購其下物業及資產,包括2015年7月,恒大斥資65億收購華置於成都的物業,同年8月,恒大又以55億收購張松橋中渝置地旗下一家附屬公司95%股權,然後同年11月,再以125億收購美國運通大廈。
上述的安排及佈局,使恒大以發債方式在境外融資魚魚得水,又可幫助恒大在境外以空手入白刃的方式不停收購資產,同時大劉及一眾大孖沙的捧場是最好的宣傳及認可,確保了恒大所發行債券的集資能力,使該融資渠道能源源不絕於境外大規模融資。而大劉為首的一眾大孖沙亦找到一個具規模的資本平台以高估值吸收其巨額資產,要知道資產的估值在會計角度可以是很「客觀」,也可以是很「主觀」。資產脫手後又可收取高回報債息,再利用債券市場的不透明性侍機出售債券退場,然後重新再買恒大新發行的債券,不斷重複操作。債券財技最精妙的地方是其OTC交易的不透明性,作為債券發行人,當債券價格大幅下跌,發行人可以大折讓回購債券。成功的債券是其交易的活躍性和流通性,恒大債券在大孖沙充當「market maker」的幫助下,確實做得不錯。
以上的「故事」如屬實,財技之精妙實在令人嘆為觀止。當然,以上故事及財技操作純粹只是我個人憑相關的關連交易作出推斷,純屬猜測,並不一定是事實,而背後真正的agenda相信只有當事人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