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善有善報、福有攸歸,相信大家都知道捐款給認可慈善機構是可以向稅務局申請稅務減免,但其實申請捐款用作稅務減免的時候,大家需要注意以下資料:
首先,捐款的對象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所獲得豁免的”認可慈善團體” (亦即是行內人俗稱的Section 88)。
他們當中大部分是”「志願」或「非牟利」團體”(NPO)或”社會服務機構”(NGO),但是邏輯上,並非所有NPO或NGO都屬於”認可慈善團體”。當中有部分NPO或NGO團體其實尚未申請成為”認可慈善團體”,所以捐款給NPO或NGO並不能夠用作申請稅務減免。
只有捐款給政府名單上的認可慈善機構才可以用作申請稅務減免。以下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
https://www.ird.gov.hk/chi/pdf/s88list_emb.pdf
成立慈善團體的門檻相對成立私人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為高,設立慈善團體的目的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 救助貧困
- 促進教育
- 推廣宗教
-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雖然首三項所列的用途,其有關之活動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進行,但用途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
其次,每個課稅年度的捐款總和要大於$100(並不需要每次捐款都大於$100),總額最高可達應評稅入息或利潤(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 35% (《稅務條例》第 16D 及 26C 條)並且需要保存收據以便日後稅務局抽查時作檢查用途。
理論上每個星期在街上捐錢買旗或者每月捐款給慈善團體,全年捐款合共大於$100,並保存收據後就可以申請稅務減免。
但是,並不是所有慈善行為都可以用作扣稅,嚴格來說只有純現金的捐款,而且捐款人並沒有任何回報,該項捐款才可用作稅務減免。
大部分人都誤會以下活動可以申請稅務減免:
- 街上的慈善義賣活動 (包括毛公仔、曲奇餅等等)
- 在馬會購買的六合彩彩票
- 購買慈善演唱會的門票
- 購買墓地的款項,等等
雖然以上行為不可用作申請稅務減免,但是相信大家行善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幫助一些有需要的貧苦大眾,自己能否申請稅務減免只是錦上添花的獎勵而已。
俗話有云:施比受更有福,能夠向其他人施恩而不求回報,才是幸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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