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推出新措施讓食肆經營者申請容許顧客攜帶狗隻進入食肆,預計今年中會批出首輪申請,首階段擬設約500至1000個名額,基於安全考慮,不會接受火鍋店和烤肉店申請。
環境及生態局及食環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透過修訂《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容許獲食環署署長批准的食肆讓狗隻進入。政府建議禁止「已知危險狗隻」和「格鬥狗隻」進入餐廳,而其他可進入餐廳的狗隻須以長度不超過1.5米的牽引帶控制,由成人握持或綁在固定附着物。違反上述規定的罰則與現行違法攜帶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的安排相同,即罰款1萬元、每天另加300元罰款及監禁3個月。
食環署會向容許狗隻進入的食肆施加額外牌照條件,包括獲批准的食肆須在入口當眼處張貼食環署指定樣式的標示;不得在餐廳內烹煮或準備狗用食物,該些食物只可用預先包裝的方式提供或售賣;不得容許狗隻使用餐廳的可重用餐具;亦不得容許狗隻上餐桌。如餐廳採用開放式廚房,與該廚房相連的吧枱座位不得容許顧客攜狗就座。
為減低狗隻一旦失控時可造成的安全風險,獲批准餐廳在任何時段和座位區域均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如要設置自助餐食物加熱或翻熱區,須與座位區或餐桌間保持最少3米距離,並確保狗隻不會到達該區域。
當局預計於今年第一季向立法會提交就第132X章的修訂建議。如獲立法會通過,預計在今年中批出首階段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