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202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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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院首次就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案件發賠償令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謝浚瑋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執行受規管證券交易職能罪名成立。他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4800元,並被飭令向一名散戶投資者支付5萬元作為賠償,是法院首次就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的案件發出賠償令。

案情指出,謝浚瑋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曾誘使一名散戶投資者投資於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股份,以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籌備FAH股份據稱在香港作第二上市提供資金。他又向該名投資者提及,一旦FAH成功在香港第二上市,持有的FAH股份投資價值將會上升一倍,以及如果將投資回報變現,須將FAH股份換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當投資者收到有關股份時,股價早已大幅下挫。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內《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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