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顧會就檢討《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俗稱「418」的規定達成共識,將有關規定放寬為以4星期工時合計為一個計算單位,而4星期工時門檻則定為68小時。
根據現行規定,無論全職或兼職僱員,如受僱於同一僱主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滿18小時,則被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如符合《僱傭條例》訂明的相關條件,可享有一系列僱傭福利,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
勞工處表示,有關修訂有助加強保障較短工時僱員的權益,政府將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並開展相關的法例修訂工作,完成草擬後的修訂草案會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