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曆新年派發利是給屋苑保安是港人長久以來的習俗,也是保安的「新年財」。然而,廉署曾在Facebook發帖文,指保安不可以收受利是。但帖文在年初一(22日)早上便被刪除。
帖文中指,在公屋、居屋的保安絕對不可收受住客的利是。在私人屋苑工作的保安,必須得到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的批准下,才可以收受利是。帖文勸籲保安不要以「行規」、「習俗」為由,便誤以為可以隨便收受利是。
坊間曾有傳聞,指《防止賄賂條例》容許代理人收受少於500元的利益。但條例並無就貪污的利益價值設任何門檻。因此若嚴格執行條例,在公屋、居屋工作的保安的確不能收受利是。而《條例》也容許僱主自定利是政策,員工在上司的容許下是可以收取利是。
帖文短時間內便被刪除,惟已被網民截圖放上討論區。有網民笑稱廉署是否默許保安員在新年期間違法。亦有人建議廉署在每年的年初一派員到個大廈嚴格執法,以彰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