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昨入稟高等法院,指他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故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
入稟狀申請人為李家超,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李家超在2022年4月10日、12日、17日,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要求法庭豁免他沒有遵守《規例》的刑罰。
根據《規例》,任何人無遵守《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