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印發《未成年人紋身治理工作辦法》,提出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紋身。
《辦法》提出,為加強未成年人紋身治理,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紋身可能產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紋身。
內文提出,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專業紋身機構,以及提供紋身服務的醫療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美容美發機構、社會組織,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內文明確,衛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紋身服務項目;對之前已經紋身且有意願「去除紋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
內文又提及,禁止任何企業、組織或個人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紋身商業廣告。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的內容。
若發現有企業、組織或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等部門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紋身服務提供者予以處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