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地下水管理條例》,從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強地下水管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
強化地下水節約與保護。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強化用經濟手段調控地下水節約和保護,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征收原則。除特殊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嚴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規範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的劃定。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細化防止生產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