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頭先11點左右,JPEX又出咗一份聲明,係針對住證監會同商業罪案調查科嘅說法做咗一啲回應。
這個回應非常有趣。JPEX係唔係串謀詐騙或者涉及洗黑錢條例,如商業罪案調查科所講,佢哋需要調查跟進。
不過呢一個聲明,就明目張膽違反咗一條好少人知嘅《證券及期貨條例》。
以下我講嘅嘢有啲複雜,你跟到就跟,跟唔到就去我patreon問。
昨日(19日)證監商業罪案調查科嘅聯合記者會入面,有記者問到,JPEX到底同證監有冇溝通接觸。當時負責處理發牌(licensing)嘅黃小姐就答:冇。
JPEX昨晚嘅聲明回應,就係針對到底「有冇溝通呢一點」作出反擊,JPEX甚至乎攞咗一張電郵嘅cap圖,證明自己清白。佢哋今次疑似違反多一條證券法,亦都係因為呢張cap圖。
根據JPEX附上嘅內容,呢張cap圖係關於Tina YT Lee的email,主題係針對住Section 183,是今年6月5號發出的。好啦,《證券及期貨條例》Section 183是什麼來的?
Section 183係講緊「調查的進行」。簡單嚟講,證監覺得你有犯法嫌疑,現在就要調查你,JPEX已經進入了被調查的狀態。證監的部門有分工,發牌不知道法規部的工作內容,也是合理的。他們的cap圖證明了,在6月5號的時候,證監已經通知了現在JPEX進入了被調查的階段。
證監的調查方式,有別於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調查方式,是有保密規定。
拉遠少少,有趣的點來了。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378條規定,接受調查的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是協助證監會執行其於該條例下的職能的人士,他們有責任將調查保密,不得透露公司正受證監會調查一事。違反上述保密規定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兩年。
這點係同其他監管機構有點不同,全香港的媒體會見到商業罪案調查科高調拘捕林作、陳怡和其他加密貨幣找換店。證監的調查為免打草驚蛇,會附帶保密條件。
當然,時至今日,盲嘅都知道證監會係有調查JPEX,否則點會出到9月13號嗰份驚天地泣鬼神嘅聲明,基本上冇什麼秘密可言;但這電郵的cap圖將調查的日期、調查人員的名字、電話和電郵公開,似乎違反咗保密規定,因為他們披露了公開資料外的額外調查資訊。
保密責任係雙方的。今日證監和商業罪案調查科開記者招待會,有2個證監代表和3個商業罪案調查科代表,你會發現最左邊嗰一位來自法規部的鄭先生是一言不發。重點嘅搜查工作似乎都係商業罪案調查科主導,包括拘捕陳怡林作,SFC法規部不出聲,也好合理。我推測,另一原因是他有保密責任在身,JPEX喺證監會屬於正在調查的階段,講多怕煩,乾脆唔講,交俾發牌部的同事黃小姐講。當然,記者冇問佢,咁佢咪唔講嘢囉。
Licensing和Enforcement,是兩回事來的,雖然都係Under同一個機構。正如七孔流血還七孔流血,死還死,都係兩回事來的。
事件的真相被還原了。這就是為什麼負責發牌的黃小姐,強調自己和JPEX沒有溝通。調返轉,JPEX則說自己和證監有溝通。那是因為兩個部門有分工,法規部進行調查時有保密責任,保密責任延伸至另一個部門的同事。
JPEX這份聲明沒有還自己清白,反而有機會害死自己,因為他們自爆了自己被調查的經過。
順便他們亦都透過自殺方式還了證監會的清白。很多人批評證監會一年前只係將公司放喺關注名單,要隔咗一年先至公開講。
睇返電郵嘅日期,加密貨幣發牌和打擊洗黑錢條例新增修訂都係6月1號生效,但他們6月5號已經發信調查公司。以行政效率角度嚟講,都算係合理。
JPEX嘅聲明亦都提到佢哋嘅平台幣JPC喺以下呢啲平台MEXC﹑CoinW 及Lbank上架。這三間平台我真係唔識,我用開嘅係其他主流平台,所以我決定問Google。只要你Google search呢啲平台名時,順便加上「scam」或「Fraud」,就會搵到好多非常有趣嘅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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