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海關指出涉案「鐳射筆」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沒有規定要列明產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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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購買觀星筆後,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警方隨即在早上召開記者會,即場示範由方仲賢購買的「鐳射槍」射穿紙張,以說明有關器具的威力。當晚有接近1千名市民到尖沙嘴香港太空館集會,揮動手中的觀星筆,朝太空館外牆照射。活動旨在聲援方仲賢,及諷刺警方「鐳射槍」能傷害警員之說,只是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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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拘捕方仲賢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他一口氣買了10支觀星筆。然而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指出一個人持有大量激光筆,不足以構成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行。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控方須證明涉事者購買目的是有意圖用作傷人、管有武器時沒有合理辯解及權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至於賣家也有機會觸犯條例。警方在記者會上表明涉案「鐳射筆」包裝上,無任何標明瓦數、性質、能量及警告字句等資料。因此與《商品說明條例》,將轉介海關跟進。到底店鋪可否售賣觀星筆?有本地傳媒就事件向香港海關查詢,海關表示《商品說明條例》並沒有規定在貨品或包裝上必須列明產品資料,但產品所有標示或資料必須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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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鐳射筆產品安全,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消費品安全規例》所規管。

任何人如進口、製造或供應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的消費品,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報道指出過去五年,海關接獲13宗有關激光筆安全的投訴,進行超過200次試購巡查,經調查後成功檢控11宗個案,有關商戶被判罰款4,000至2.8萬元不等。

資料顯示,過去3年成功檢控的個案,海關都是以《消費品安全條例》檢控商販,而非買家。

其中被檢控的最新一宗案件發生於今年中,海關從一間零售店舖購買一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證實該款筆無裝配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等,又只附英文使用警告。店主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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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一般市面上的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確定該消費品是否合乎該安全程度,須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下列情況 —

(a)介紹、推廣或推銷該消費品所採用的形式,及作介紹、推廣或推銷的該消費品用途;

(b)就該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予的指示或警告;

(c)由標準檢定機構或類似機構就該消費品所屬的消費品類別,或就與該類別的消費品有關事宜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及

(d)當考慮到作出改善的成本、可能性及程度,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到該消費品更為安全。

綜合報導
Text by Fortune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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