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終極上訴|終院裁定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 郭卓堅終極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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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官地申建丁屋違憲,只有以免費建屋牌照於「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的方法合憲,與訟各方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稱「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月完成聆訊,今日頒布裁決。終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維持上訴庭判決,代表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並受《基本法》保障。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另外,鄉議局亦加入為有利害關係方。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基本法》第40條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若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終院亦指,「合法」一詞,並非意指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有關反歧視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基本法第40條排除在外。同時亦認為,上訴庭正確裁定《基本法》第40條「傳統」一詞,其意義應參考1990年4月基本法頒布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溯至1898年(即英國租借新界)之前。

爭議點: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早前,上訴方認為丁屋政策重男輕女及帶歧視性,屬不合法。上訴方又稱,原居民傳統權益要追溯至於《新界條約》在1898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權益,惟當時沒有仔細列明哪些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或丁權是否屬傳統權益等。

政府一方表示,當《基本法》通過之時,丁屋政策仍為合法時,便是第40條所指的合法,並重申「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

鄉議局一方指,《基本法》第40條中「合法」一字,應理解為《基本法》獲通過時,獲司法系統認可的權益,便是合法,而丁屋政策正是當時獲認可的權益之一,故此丁權理應受第40條保護。

Source:綜合報道
Text By FORTUNE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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